2015年5月21日,重庆xx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建材经营部”)与重庆x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建材经营部向混凝土公司提供水泥。2016年9月10日,双方签订了《付款协议》,约定混凝土公司在2016年12月30日前向每月等额支付水泥款合计1869946.2元;否则,建材经营部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混凝土公司承担。
后因混凝土公司未按《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水泥款,建材经营部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建材经营部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混凝土公司200万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了混凝土公司的账号。
该结经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双方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约定:1、混凝土公司向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669946.2元、资金占用损失20万元,合计1869946.2元,由混凝土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分四期等额支付即每月支付467486.55元;2、建材经营部支付的律师费6万元由混凝土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3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元;3、诉讼费和保全费16293元由混凝土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建材经营部。巴南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
之后,混凝土公司履行了上述调解书,支付了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