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红律师亲办案例
被无良开发商欺诈的买房者权益终得保护
来源:徐春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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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5日,葛某与合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葛某购买该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潜山路与望江西路交口信旺华府骏苑小区X幢X室房产,总价款1028320元,葛某2012年12月25日付购房款920000元,剩余购房款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置业公司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合同还约定,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置业公司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置业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2个月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葛某的房产证由置业公司统一代为办理。

合同签订后,葛某按约给付购房款920000元,置业公司2013年3月21日向葛某交付了房屋,交房当时葛某缴纳了装修保证金1000元、垃圾清运费540元和物业费2786元。房屋交付后,葛某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共花去装饰装修费用271400元,并实际入住该房屋。但是,置业公司至2015年3月为止,未将本案商品房备案登记,更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葛某葛某多次要求置业公司依合同约定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但置业公司一直不予理睬。

后经葛某了解到,置业公司将房屋出售给葛某前,已于2012年8月13日将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2013年11月21日该抵押权注销后,又于2013年11月28日将该房屋再次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上海相卫致胜投资管理中心。2014年12月2日,该房屋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查封。

了解上述情况后,葛某立即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付的购房款920000元,并自2012年12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截止2015年3月9日利息为127305元);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装饰装修等损失271400元;4、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本案当中,置业公司故意隐瞒该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与葛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抵押权注销后,在未告知葛某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葛某已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葛某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为此,葛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你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要求置业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葛某申请,蜀山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所对装饰装修的损失进行鉴定。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92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装饰装修损失2375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以92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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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春红
  • 执业律所:
    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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